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307-800

 
 

浙江省将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19-06-18 15:41    浏览次数::61次

  “特别排放限值”主要是针对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敏感地区而设定的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已于6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浙江将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其实早在2013年,浙江部分地区就已经开始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过当时仅限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5个环杭州湾城市;而此次则是扩大到了全省层面。除了地域范围更广之外,《通告》对排放的污染物指标更明确,例如,挥发性有机物不是单项污染物指标,不仅包括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像苯、苯系物等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污染物指标也应执行;所涉及的行业也更多,如锅炉原来仅规定了燃煤锅炉,而《通告》则涵盖了所有锅炉(包括燃油、燃气)。

  据悉,目前,在已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共有25项标准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是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并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通告》要求,我省涉及的企业也应执行该3项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同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有利于我省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环保标准一体化。”

上一篇: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顺义下发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气补贴,涉及2.1万余户!

TAG: 大气污染排放  

更多相关内容
网站首页 |  锅炉产品 |  供暖服务 |  中创简介 |  锅炉资讯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咨询电话:86-10-59625220/21/23/26/27/29

传真:86-10-59625221-1162

邮 编:100022

企业邮箱:admin@chinazhongchuang.cn

地 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中心二号楼A709室

  • 中创服务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