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基本设计建造要求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17-01-10 09:28 浏览次数::14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并在锅炉房建造前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送交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1)锅炉一般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原则上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 6MPa;
②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③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④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⑤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⑥锅炉房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第2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地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①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 6MPa}
②必须是用抽、气体作姗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③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应采用氢弧焊打底。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然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肠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6)锅炉房内部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②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③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能有效防止积水;
④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以防止因受高温而损坏。
(7)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且分别设在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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