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20-04-15 12:47 浏览次数::174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清理规范相关收费、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城镇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多元化投资结构逐步形成,运营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
但公用事业服务领域还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项目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公用事业改革不到位,相对垄断地位仍然突出,价格机制尚未理顺、政府补贴不到位,相关主体权责边界不清,成本向用户转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清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相关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理顺价费关系,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产品和基本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等主体责任,促进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二是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供应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调价不到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公用事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公用事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因地制宜,提质增效,实现多赢,稳慎推进,以改革促发展,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以及转供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下收费一律取消。
(一)供水环节收费。
(二)供电环节收费。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已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费等;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成本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今后供暖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暖管网移交供暖企业的,相关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供暖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其他各类收费。取消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相关收费,检定费用由政府部门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委托相关机构和企业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取消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向用户加收的任何额外费用。
今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用户侧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管网,已由政府承担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的,不得再向用户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四、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价格制定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二)完善电价机制。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
(四)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供暖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的,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五、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完善定价和成本监审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老旧住宅或小区水电气暖等改造工程,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进行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严禁加价。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主体可暂按国家规定销售价格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缴纳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费用。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水电暖费用中加价。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供水供电供暖企业管理的庭院管线及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可采取实行趸售价格、通过合理分摊等方式解决,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四)严禁各种垄断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六、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推动企业不断提升优化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行业技术标准体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运营主体资质认定等制度规定,形成一揽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统筹好不同领域标准的衔接配套,做到不留死角。相关技术标准应做到简明、实用、可操作。细化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对设计规范、材料标准、施工工艺、地下掩埋工程验收方式、验收受理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公用事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企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约、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履行承诺制度。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实现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多项业务在一个窗口或网上办理,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用户服务体验。相关企业要不断优化缴费方式,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成本及价格信息,公布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七、改善发展环境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一)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电力、供热管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审定地块出让或划拨方案时,地块应达到确定市政配套工程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等条件,在确认满足条件后方可出让或划拨,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跨地区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促进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各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打破市场垄断。创新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各地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八、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明确责任分工,狠抓政策措施落地,确保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以清单形式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限定期限,量化考核,动态评估。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的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强制收费、违规加价、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情况,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典型做法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不同地区、行业间的交流学习,相互促进,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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