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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文件 成特检【2020】48号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20-08-14 11:07    浏览次数::193次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关于在用燃气锅炉燃烧器改造、更换和修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承压检验一、二、三部、各锅炉使用、按章改造修理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只见总局《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成都市大气办《成都市在用锅炉提标改造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原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市燃气(燃油)锅炉低氮改造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质监特2018【43号】)文件的精神,有效防控成都市在用燃气锅炉燃烧器改造、更换和修理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燃气锅炉在申请燃烧器改造或更换监督检验前,应具备如下相关资料,在实施检验时提供给检验人员。

(一)锅炉修理施工告知书及方案;

(二)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备案证明;

(三)燃烧器制造商向燃烧器的调试单位出具的授权证明(非燃烧器制造商调试时);

(四)燃烧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如施工日志、FGR风道截面尺寸/长度/坡度和严密性试验等数据);

(五)燃烧器及其部件质量合格证书;

(六)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单位的点火程序及各种安全保护功能调试报告;

(七)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单位的安全确认书;

(八)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验收证明;

(九)使用单位需提供燃烧器厂家针对低氮燃烧器为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的专项安全培训记录;

(十)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报告。

二、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单位应配备燃烧器调试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检验。

三、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应选配与锅炉适宜匹配的燃烧器。

四、现有燃气锅炉燃烧器的燃烧结构不能与低氮燃烧技术相匹配,不应利用现有燃烧机自身结构进行改造。

五、对于在用燃气锅炉,燃烧器不应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

六、对于立式中心回燃锅炉,不应采用更换燃烧器的改造方式,宜整体更换。

七、锅炉燃烧器的改造和更换完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试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保证其符合能效指标和环保排放要求。

八、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商请燃烧器的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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