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淘汰燃煤锅炉补助资金的公告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18-03-08 15:06 浏览次数::554次
为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按要求如期完成淘汰的工业、商业锅炉业主发放资金补助。现对拟发放补助资金的燃煤锅炉名单进行公示,请锅炉业主核对公示信息,如存在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况,请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更正,同时申报相关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淘汰燃煤锅炉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4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14〕3号)文件。市政府决定,对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工业、商业锅炉业主发放资金补助。现对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
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14〕3号)文件要求或限期治理文件如期完成整改的工业、商业锅炉业主。国有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在发放范围内。
二、 申领要求
(一) 材料要求
1. 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取缔锅炉、现场照片或其他作证材料
5. 与领取金额一致的发票或往来票据(财政局代开)
(二)填表要求
1.申领人登录佳木斯环保公众网(www.jmshb.gov.cn)污染控制专栏中的污染防治专栏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除签名栏外,其他均不可手写)
2.表格顶端的编号按照《关于发放淘汰燃煤锅炉补助资金的公告》中的编号填写,公示网址为www.jmshb.gov.cn。
3.表中申请单位名称要与工商执照一致。
4.必须填写工商银行账号,单位账号户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账号户名需与法人姓名一致。发票或往来票据中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表中一致。
5.替代方式包括:天然气、电、生物质、柴油、购买热水、拆除、解体、其它。
6.填写完成后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过程
第一步:锅炉业主带齐材料要求中前四项分别到各区政府工信部门(工业锅炉)、市环境监察支队(商业锅炉)进行信息核实;第二步:上述部门验收合格且在申请表中签字后,到财政局代开“淘汰燃煤锅炉补助”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第三步:带齐所有材料到市环保局413室申领补助。
三、 补助金额
按照淘汰锅炉的吨位大小进行发放。每台小于等于0.2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0.5万元。每台大于0.2小于等于0.3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1万元。每台大于0.3小于等于0.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1.5万元。每台大于0.5小于等于1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2.5万元。每台大于1小于等于3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4万元。每台大于3小于6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6.5万元。每台大于等于6小于8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9万元。每台大于等于8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补助12万元。
四、 受理时间
补助申领受理时间截止2018年3月30日17时。请申领人在截止日期前申报,逾期申领影响发放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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