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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12号)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18-03-30 14:46    浏览次数::69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 造 锅 炉 范 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1.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或管束式集装箱(C3)  C2、C3应注明产品型式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确定; 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
  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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