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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延庆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网址:www.adore-japan.com      更新时间:2019-06-17 15:47    浏览次数::192次

  6月10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9年延庆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对采用储能式电暖器的用户,市级财政按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按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采用空气源热泵的用户,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据实补贴。

  《方案》提出,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每年采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享受电价优惠,即在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谷段用电每户不超过1万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京农组办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完成54个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及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籽种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对未实施冬季清洁取暖且未纳入2019年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筹、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煤改电”为主,科学选定改造方式,循序渐进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对象

  工作范围:本方案中农村地区村庄指在延庆区域范围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隶属村委会建制,保留了村庄形态,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集点。

  工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区居住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籽种农业设施,购买的设备必须本户或本单位使用,不得借户购买或重复享受补贴。煤改电项目工作对象仅指列为延庆区本年度实施煤改电的村庄。

  四、政策支持

  (一)“煤改电”工作支持政策

  1.外电网改造政策。外电网改造由延庆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对“煤改电”项目外电网改造中的10千伏外电源电力走廊内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占用的集体用地不予补偿。对于占用农村住户的地上物及土地按照《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进行补偿。

  2.电取暖设备政策。空气源热泵取暖设备属于补贴范围,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并在中标范围内的电采暖设备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用户自筹。

  (1)空气源热泵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住户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在市级财政补贴后,按设备型号中标价格据实补贴,最高补贴1.2万元。

  (2)储能式电暖器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按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剩余资金由用户自筹。

  (3)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采用空气源热泵设备进行“煤改电”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500户以下的村一次性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一次性补贴2.4万元进行补贴;区级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据实补贴,超出部分由村集体自筹解决。

  3.籽种农业设施政策。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电”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区级财政按市级补贴政策1:1配套资金。

  4.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每年采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享受电价优惠,即在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谷段用电每户不超过1万度。

  未实施整村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村庄,完成110千伏变电站建设及村庄外电网改造的,使用电取暖设备且不使用燃煤进行冬季取暖用户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5.终端设备政策。区级对安装空气源热泵、使用风机盘管或新型散热器终端设备的用户,按照每组300元、最高1500元进行据实补贴;使用地盘管的用户一次性补贴1500元。

  (二)“煤改气”工作支持政策

  1.对于2018年未全部实施完成的“煤改气”村庄继续执行2018年我区对“煤改气”村庄的支持政策。

  2.区级气价补贴政策按照2018年政策执行。

  (三)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整村实施“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

  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籽种农业设施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住户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四)优质燃煤替代工作支持政策

  积极开展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村庄优质燃煤替代工作,促使其村庄住户、村集体、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及村庄籽种设施农业借助兰炭辅助优质型煤方式进行冬季取暖,原则上用煤对象需在购买优质型煤基础上可购置兰炭。村庄住户每户购置燃煤总量不超过4.5吨,其中兰炭购买量不超过1吨。

  1.优质型煤补贴政策。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村庄用煤对象,需使用政府招标确定的优质型煤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优质型煤。市级财政按照200元/吨补贴,区级财政参照2018年优质燃煤招标价格1180元/吨进行区级补贴,即610元/吨。如果2019年优质燃煤招标价格超出2018年招标价格,区级财政及用煤对象(不含籽种农业设施)各负担超出部分的50%。村庄籽种农业设施区级财政仍按照400元/吨标准予以补贴。

  2.兰炭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照200元/吨标准补贴,用煤对象(含村庄籽种农业设施)自筹资金参照优质型煤自筹资金标准执行,剩余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3.偏远村庄运费补贴。对千家店镇、四海镇、珍珠泉乡、大庄科乡4个偏远乡镇及张山营镇西大庄科村,香营乡小川村、东边村、庄科村,刘斌堡乡马道梁村、山西沟村、山东沟村、上虎叫村、下虎叫村、营盘村、营东沟村、小吉祥村按照每吨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费补贴。

  五、进度安排

  (一)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5月15日前完成8家“煤改电”设备企业的招标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煤改电”电力设施建设及取暖设备安装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煤改电”设备调试运行工作。

  (二)优质燃煤配送工作

  5月中旬完成优质燃煤招标工作,5月底前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及宣传等工作,9月底前完成户优质燃煤配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严格组织实施;各乡镇是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乡镇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的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有序、科学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镇、村职责分工;二是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科学、合法、合规;三是完善设备科学选型机制,确保用户设备运行、取暖效果最优化;四是建立质量管控机制,确保技术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五是建立第三方审计跟踪制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及资金安全运行;六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的取暖需求。

  区财政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快配套工程审批手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督查督导,完善后期运行服务,落实各方维护责任,确保清洁取暖工作取得成效。

  (三)明确主体责任,加大对劣质燃煤的治理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大对燃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杜绝区内燃煤企业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公共场所流动商贩销售劣质燃煤等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燃煤的行为进行属地管理,密切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劣质燃煤的危害,自觉抵制并举报加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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